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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0-11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终止决字[2022]1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站前)行终止决字[2022]1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4月份,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签订了通讯机房搬迁施工合同及安装合同。工程施工后期,XX分公司伙同他人强行侵占申请人承揽的工程并施工,并对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安装的电力设施设备故意破坏拆除,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还强行阻挠申请人进场维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施工权。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接警后,以上述行为是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处理。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所安装的设施设备被破坏拆除、工地被抢占,致使申请人无法施工的情况下,认定没有违法事实,并据此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19日8时许,我局站前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在XX公司有人阻碍施工。经出警了解,报警人系XX分公司项目建设经理石某甲,其称某公司赵某到XX公司施工工地阻碍施工,赵某称其安装的油浸式变压器和配电柜被人拆除。民警现场拍摄照片,两个经油浸式变压器被拆下放在楼道内,变压器和配电柜未见损毁。经调查,XX分公司和某公司系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且两个油浸式变压器被拆下时未造成变压器和配电柜的损毁,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9日8时6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站前派出所(下称派出所)接110指令。经现场了解,申请人工作人员赵某称其在中移铁通内安装的变压器被拆了,配电柜被人破坏。同日,派出所以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调查处理。经调查,2021年4月30日,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公司签订《XX分公司通信机房搬迁施工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某公司于2021年8月停止施工。2022年5月23日,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常某向某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石某乙邮寄《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1份、《工程量审计通知书》1份、《工程量公证通知书》1张。因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油浸式变压器不符合在民用建筑中必须使用干式变压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推进施工进度,2022年7月,XX分公司委托XX有限公司将申请人安装的两台油浸式变压器进行拆除后放置在楼道,并新购进干式变压器进行替换。合同双方因此事报警。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证据证明拆除两台油浸式变压器造成变压器和配电柜的损坏。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终止决字[2022]1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申请人财物被损毁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为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调查。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本案中,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为推进施工进度,将其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申请人安装的两台油浸式变压器进行拆除,并新购进干式变压器进行替换,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拆除行为造成两台油浸式变压器及配电柜损坏,故申请人报警事项系其与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终止决字[2022]1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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