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宋增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904048381)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2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904048381)。
申请人称:因通达路挖地槽将通往申请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必经路挖断导致申请人无法回到小区停车位,就将车辆停放在了通达路与桃园路路边。申请人停放一晚后于第二日上午7点即将车辆开走且通达路与桃园路交汇处路口东西方西全封闭,申请人停放车辆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21日6时42分,申请人将车牌号为xxx的小型面包车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通达路与桃园路交汇路边,驾驶人离开车辆不在现场被执勤民警抓拍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时,办案民警严格按照规定告知其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经落实,进入申请人小区的通道车辆可正常进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1日6时42分许,申请人将车牌号为xxx的小型面包车停放在兰山区桃园路路边并离开车辆不在现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抓拍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2年5月30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临沂市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关于通达路道路及排水改造工程施工的通告》,该通告附图:《通达路道路及排水改造工程施工绕行示意图》显示,以通达路为界,通达路东侧、西侧桃园路交通并未中断,车辆和行人可通行。桃园路上交通信号灯正常使用,有车辆通行,该道路设有禁止停车标志。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停放涉案车辆的位置系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且未施划有停车泊位,违反上述规定。申请人因修路无法进入小区停车场的辩解非法定不予处罚情形,对该辩解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904048381)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