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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410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庄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付庄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学爱,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付庄)快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付庄)快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被处罚人周某在快手平台辱骂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其辱骂申请人期间直播间观看人数较多,传播较为广泛,对申请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社会影响,对周某行政处罚太轻,要求加重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申请人陈述,违法行为人周某、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证实2022年4月12日晚,违法行为人周某在其所开快手平台直播间内公然辱骂申请人庄某。违法行为人周某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3日12时35分,被申请人接到

申请人报案称被其前夫周某通过快手直播间进行辱骂。当日,被申请人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4月12日晚,周某在快手APP上使用名为“xxx”(快手ID:xxx)的账号进行直播,在直播观众约为50余人时,公然对申请人进行辱骂,而后涉案人员王某进入周某开设的直播间并在直播间观众约为80余人时辱骂申请人近两小时。2022年5月12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作出临公罗(付庄)延期审字[2022]10095号《延期办案期限审批表》,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6月15日10时20分,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周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周某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并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13时35分,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付庄)快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周某直接送达,认定周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制作临公罗(付庄)行传字[2022]10043号《传唤证》,以涉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为由,传唤周某接受询问。该传唤证上载明周某到达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14时53分,离开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15时30分。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付庄)行传字[2022]10066号《传唤证》,以涉嫌侮辱为由,传唤周某再次接受询问,该传唤证上载明周某到达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8时30分,离开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13时50分。同日,被申请人向周某送达《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传唤证、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知,周某于2022年4月12日晚在快手APP网络平台直播过程中,因私人矛盾在直播间内公然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同时,周某作为涉案直播间开设人员,在王某进入直播间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时,并未对王某的侮辱行为予以阻拦。被申请人以周某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周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涉案治安案件,于当日即传唤违法嫌疑人周某到案,于2022年5月12日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审批,于2022年6月15日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本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并未提交能够证明曾存在鉴定等可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事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付庄)快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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