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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40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尚海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高依复〔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25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高依复〔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临公高(马)受案字[2022]10212号受案回执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申请人早已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明显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2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马厂湖派出所接报警称王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马厂湖派出所接报后经受案初查向报警人送达了《受案回执》。经查,本案主要案发地为兰山区银雀山街道,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将案件移送至兰山公安分局五里堡派出所处理,关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决定,被申请人无法作出答复,建议其向现办案单位进行咨询。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x)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称,2022年4月2日16时9分,申请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致残,案件经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马厂湖派出所受案,至今高新区派出所没有给予立案决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临公高(马)受案字[2022]10212号受案回执案件的立案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临公高依复〔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2022年4月3日,我单位已向报警人王某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您提交的关于临公高(马)受案字[2022]10212号《受案回执》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本机关重新出具您已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处理。关于本案的其他信息,我单位已将案件移送至有关单位并向您告知,建议您向有关单位咨询。”并向申请人提供受案回执复印件。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

另查明,2022年4月3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马厂湖派出所向报案人王某甲送达受案回执,告知其于2022年4月2日报称的王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马厂湖派出所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临公高(马)受案字[2022]10212号)。2022年4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临公高(马)行移字[2022]1000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将临公高(马)受案字[2022]10212号案件移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处理。2022年6月14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五里堡派出所接受该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快递回执、移送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本案中,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马厂湖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显示,对涉案报警事项派出所按照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接报案环节,不存在出具申请人所描述的“立案决定书”的内容。

从申请人对其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来看,申请人意欲获取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对报称的违法行为是否决定调查处理的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受案回执符合申请人对其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高依复〔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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