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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385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秀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朱陈)行罚决字[2022]10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1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朱陈)行罚决字[2022]10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5月22日9时许,我与陈某发生争执后陈某动手打了我。我对陈某的殴打行为作出反抗,但并没有打陈某,陈某的伤是他打我时造成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22日,申请人因停车问题与陈某发生争执。有陈某乙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申请人与陈某撕扯在一起且申请人攥拳击打陈某胸部。办案民警调取的现场监控显示,申请人与陈某发生争执后情绪较为激动,在证人孙某阻拦无果的情况下与陈某撕扯在一起,且申请人有用手击打陈某的动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2日9时16分,临沂市公安局罗

庄分局朱陈派出所(下称朱陈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报警人高某在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某村其家门口北侧因停车问题与一男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殴打,致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同日,朱陈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作受案处理。5月22日9时50分至10时45分,被申请人对陈某进行询问,陈某称其与申请人互不相识,2022年5月22日9时许,陈某驾车至罗庄区罗庄街办事处某村将车辆停在了申请人车辆后方,申请人在其家门口看到后要求陈某挪车而与陈某产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推搡。陈某用拳头打了申请人脸部等部位,申请人则打陈某下半身并用手掰陈某的手指。5月25日9时50分至10时4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其因停车问题与陈某发生争吵后,陈某推了申请人胸口一下,申请人即上前推了陈某一下后与陈某撕扯在一起,陈某用拳头打申请人,申请人没有还手,在申请人挣扎的时候将陈某的胳膊抓伤。5月30日10时05分至10时53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妻子孙某进行询问,孙某称申请人与陈某产生口角后扔下电动车走向陈某,在这过程中其一直劝阻申请人,陈某推了申请人一下后,申请人甩开孙某推了陈某。6月3日,被申请人对陈某乙进行询问,陈某乙称在其听到申请人与陈某争吵后到达事发现场,陈某乙看到申请人与陈某相互撕扯,双方都是“巴掌皮锤”的相互打。6月8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临公罗(刑)鉴(伤)字[2022]543号《鉴定书》,该鉴定书载明陈某的左腕部皮肤擦伤、右手环指中节指骨骨折,评定陈某的损伤为轻微伤。6月18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陈某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日15时30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予以确认。同日16时20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临公罗(朱陈)行罚决字[2022]10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综合分析事件起因、经过、结果及各方当事人在事件中起到的作用。本案中,根据在案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申请人与陈某于2022年5月22日9时许因停车问题产生口角,双方均未能保持理性、克制,申请人在案外人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径自走到陈某车前与陈某对峙,陈某先动手推搡申请人,后申请人上前与陈某撕扯在一起导致冲突升级,导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综合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朱陈)行罚决字[2022]10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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