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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尚海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高(罗)行罚决字[2022]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高(罗)行罚决字[2022]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日晚,申请人与邻居魏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魏某辱骂申请人在先,申请人回骂了一句后魏某就持手电筒将申请人打倒在地,致申请人鼻骨骨折。当晚,申请人与赵某并没有制造噪声扰民,魏某辱骂在先,申请人仅回骂了一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2日23时30分许,被申请人下辖罗西派出所接报警称,在临沂市高新区罗西某村内有人打架,被申请人下辖罗西派出所接报后受案初查。经查,申请人系中通快递员工,其与同事赵某等多人租住在魏某西邻房屋内。自2021年9月以来,公安机关多次接到魏某关于西邻房舍员工噪音扰民的投诉。案发当日,魏某再次与申请人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双方互相辱骂,后魏某持手电筒殴打申请人、赵

某,致使申请人鼻部受伤,赵某无明显外伤。申请人因琐事与魏某争吵,争吵中双方均未能克制情绪,互相激烈辱骂对方,申请人还有故意挑逗魏某对自己实施侵害的语言。综合案件发生的起因、双方在案发过程中的表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日23时26分许,被申请人下辖罗西派出所(以下简称罗西派出所)接110指令。经民警出警了解:2022年7月2日23时30分许,魏某在罗西街道办事处某村家中因邻居王某、赵某制造噪音从而与其发生剧烈争吵、辱骂,在争执过程中魏某将二人殴打致伤,其中王某鼻子部位有明显外伤。7月3日,罗西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经被申请人调查查实:申请人与同事多人共同租住在魏某西邻。案发当晚,双方因噪音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互相辱骂,后魏某持手电筒殴打申请人和其同事赵某,致申请人鼻部受伤。当日,罗西派出所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相关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予以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高(罗)行罚决字[2022]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7月4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办案民警予以注明。

另查明,魏某分别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月8日、2022年6月17日、2022年7月6日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投诉西邻租户噪音扰民问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魏某因西邻租户噪音问题曾多次报警投诉,案发当晚,申请人及其同事与魏某因噪音问题再次产生争执,且双方均未能克制情绪,互相激烈辱骂对方,申请人辱骂魏某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高(罗)行罚决字[2022]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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