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市场)行罚决字[2022]1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3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市场)行罚决字[2022]1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戴某是我隔壁邻居,因其一直搞恶性商业竞争,出于生气才到其门头进行理论并将他摆在门里的样品推倒。因戴某夫妇先对我进行推打,我妻子才和对方厮打起来,过程中戴某还用拳头重重打了我妻子的太阳穴。我和对方系互殴,被申请人仅对我方进行处罚不公平,对方的伤情鉴定我不认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杜某和妻子张某一起到戴某门头殴打戴某及妻子王某,导致二人轻微伤并损坏部分财物。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日15时许,被申请人下辖市场派出所接到戴某报警称其与妻子在兰山区某市场南区12号门头被隔壁邻居殴打。当日,市场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5月2日15时许,申请人杜某认为戴某夫妇在经营中存在恶性商业竞争行为,不顾妻子张某阻拦,前往戴某夫妇位于兰山区某市场南区12号门头的店铺内,将货架上的部分货物推倒在地,而后与前来阻拦的店主戴某发生厮打,过程中采取脚踹等方式对戴某进行攻击并导致戴某摔倒在地。2022年5月17日11时20分许,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予以签字确认。5月17日17时30分,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向申请人送达,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2年5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临公兰刑鉴(伤)字[2022]6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市场派出所于2022年5月10日送检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戴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该份鉴定意见于2022年5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因申请人拒绝签收,两名办案民警在送达回执上予以注明。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第一章治安管理部分第三十三条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为: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2.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认为戴某存在恶性商业竞争行为,到戴某店铺内通过推倒货物的方式率先挑起纠纷,过程中殴打戴某并导致戴某轻微伤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鉴定意见复印件,因申请人拒绝签收,办案民警在送达回执中予以注明。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不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自收到鉴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自己并未殴打戴某,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市场)行罚决字[2022]1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