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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330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1500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2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15000)。

申请人称:本人通过路口时信号灯为黄色,考虑离停止线不远遂没有刹车闯了黄灯过去,后经查看照片发现通过时闯的应为红灯,对于该事实予以承认。但此处红色信号灯显示为黄色而不是红色,信号灯出现颜色故障,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27日16时20分许,申请人的鲁Q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国道206593公里050米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并录入到交通道路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该处交通信号灯清晰、醒目、完好、准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及《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安装规范》。我大队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7日16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XX号的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经G206国道593NM+050M处路口。16时20分52秒,涉案车辆到达路口停止线时,直行方向竖向安装的信号灯为最上方灯亮起状态,照片显示该灯颜色为黄色,与车辆行驶方向同向的车辆为停止状态,对向车辆为停止状态;16时20分54秒,该车辆越过停止线继续前行,直行方向信号灯仍为最上方灯亮起状态,与车辆行驶方向同向的车辆为停止状态,对向车辆为停止状态;16时20分56秒,该车辆越过对向斑马线时,直行方向信号灯最上方灯仍为亮起状态,信号灯中间位置呈现倒计时8秒状态,与车辆行驶方向同向车辆仍为停止状态,对向车辆仍为停止状态。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15000),以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表、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根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6.1.1之规定,机动车信号灯竖向安装时,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越过停止线通过涉案路口时,现场竖向安装的直行方向信号灯最上方灯亮起,在涉案车辆到达对向斑马线位置时,信号灯显示倒计时为8秒,过程中,虽照片显示信号灯颜色偏黄,但结合信号灯亮起位置及涉案车辆同向、对向行驶车辆的停止状态,以推断该时段自西向东直行方向为禁止通行的事实。对申请人提出的其通过涉案路口时信号灯出现显示故障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1500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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