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3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30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2]1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2]1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发当日,申请人驾车进门时尚某让申请人扫码进入,申请人扫了两次后没扫上,尚某就用力拍打申请人的车窗玻璃。后申请人下车扫码但被尚某抓住了衣领。申请人为了挣脱无意识的踢了尚某3脚。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已与尚某签订协议,取得了尚某的谅解。申请人已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而且该事件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应当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14日20时许,尚某报警称其被申请人打了。在执勤民警处警了解警情后将申请人传唤至站前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对其殴打小区保安尚某的事实供认不讳。申请人不配合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并殴打尚某的行为给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负面影响。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4日20时56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站前派出所(下称派出所)接报警,报警人称尚某在兰山区焦庄佳园北区地下停车库入口与业主王某因扫码出行问题产生纠纷,后王某殴打尚某。4月15日,派出所以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2022年4月14日20时许,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兰山区焦庄佳园北区地下停车场入口时,因申请人未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小区保安尚某(1960年7月18日出生)阻拦申请人驾车离开,后申请人下车踢打尚某腹部。经医疗机构诊断,尚某为腹部外伤。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尚某诊断证明书。4月15日7时40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予以确认。后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2]1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4月15日10时40分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尚某1960年7月18日出生,系60周岁以上的人,其根据工作职责要求申请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反而踢打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尚某,其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其违法行为轻微应不予处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2]1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