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1等8人,详见申请人名单。
复议代表人:张某1。
复议代表人:杜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5月2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兰陵县人民政府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不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兰陵县卞庄镇大城东村村民,依法承包耕种本村集体土地。2020年至今,兰陵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土地征收法定程序,违法组织实施耕地,少批多占,强行将申请人村集体土地设置围挡,禁止申请人耕种,未对申请人进行征收补偿就将土地违法出让,该行为严重违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但至今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请求查处大城东村征地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收到该申请后于3月8日交至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办理并告知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4月28日已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征供地环节有关材料进行了核查落实,征收行为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就大城东村征地问题已经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征地问题进行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包含申请人在内的38人邮寄提交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对兰陵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之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征收的土地;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事项交由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要求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1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交办情况向申请人告知。2022年4月28日,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称:“经我局有关科室核查落实你们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我局征供地环节有关材料,你们反映的土地征收行为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真实有效。你们的申请,依据《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对土地征收程序和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交由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符合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将其处理查处申请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附:申请人名单
申请人名单
1、张某1;
2、杜某;
3、范某1;
4、范某2;
5、张某2;
6、陈某;
7、范某3;
8、范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