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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250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平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玉东,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5月2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追究行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刑事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平邑县板桥路中段合法房屋一套,系临街门面房。被申请人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情况下,于2022年4月2日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未履行合法征收手续,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在未支付任何补偿及提供周转用房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致使房屋内货物毁损,申请人无家可归。不明身份人员闯入申请人民宅,非法拘禁孙某长达20多小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经公示、催告、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向平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平房征补决〔2020〕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涉行为是依据平邑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而实施,属于司法行为。被申请人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并未超过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执行范围、强制执行措施或执行方式。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平邑县板桥路南段东侧拥有房屋一套。2020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房征补决[2020]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房屋予以征收。申请人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鲁行终19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政催〔2022〕2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2022年3月9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326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平房征补决[2020]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平政执告字1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公告》。2022年4月2日,被申请人组织对申请人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在拆除房屋前,因需对被执行房屋腾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申请平邑县公证处对房屋现状及清点房内物品的过程进行保全。山东省平邑县公证处受理该申请,并委派公证员办理,并制作(2022)鲁平邑证民字第378号《公证书》。平邑县平邑街道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有关薛某沿街房物品搬运情况说明》,称被拆除的房屋内物品,拆除前香烟、账册等贵重物品均由薛某本人运走保管,其他物品由山东省平邑县公证处清点后搬运至社区为其提供的周转房内,交由薛某父母保管,无任何物品损失损坏。

以上事实,有行政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此强制拆除行为系被申请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该行为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律判断,并非被申请人基于其自身意志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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