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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23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刘某1。(复议代表人)

申请人:郑某。(复议代表人)

申请人:刘某2。(复议代表人)

申请人:张某。(复议代表人)

申请人:从某。

申请人:姜某。

申请人:赵某。

申请人:魏某。

申请人:朱某。

申请人:刘某3。

申请人:刘某4。

申请人:刘某5。

申请人:潘某。

申请人:刘某6。

申请人:刘某7。

申请人:徐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姜某1。

申请人:姜某2。

申请人:姜某3。

申请人:姜某4。

被申请人: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冉凡亚,县长。

刘某1、刘某2等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5月1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村村民。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9日签收该邮件。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收到沂公开延字[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至今申请人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19日,我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需进一步调查研究,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决定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2022年5月13日,我机关作出沂公开告字〔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2年5月1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05625483148)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沂南金佛院前村棚户区改造搬迁项目所涉及的征地审批文件、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等征地文件。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沂公开延字〔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决定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沂公开告字〔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你申请的项目土地未征收,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无法给你提供。5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12101503466)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人于5月19日予以签收。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为由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月2日向我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快递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而后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延长期限内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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