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3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35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63151)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63151)。

申请人称:其驾车进入车道实线区后,被右侧机动车道内的小型电动三轮车向左变向别车,为避免与其发生碰撞,在确认左侧机动车道安全的情况下,向左压线通过,该行为属于紧急避让。申请人收到违法通知后,向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该违法记录,被以“未减速依次缓慢通过路口”为由拒绝,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30日19时36分,申请人驾驶鲁Qxxxxx小型汽车在河东区北京东路与东兴路交汇路口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设备抓拍。2022年7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在告知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拥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当场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6315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0日19时36分许,申请人驾驶鲁Qxxxx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方向行经北京东路与东兴路交汇处时,一辆红色三轮车在涉案车辆右前方行驶,后该红色三轮车向左前方行驶进入实线区,此时涉案车辆未减速缓慢等待通行,径行骑压实线超越红色三轮车继续向前行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设备抓拍。2022年7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63151),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处以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抓拍图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3-2009)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4.5车行道边缘线之规定,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用于指示禁止车辆跨越的车行道边缘或机非分界。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可见,涉案地点划分同向行道的边缘线为白色实线,表示禁止车辆跨越行驶,且施划清晰,具备引导车辆通行功能。申请人驾驶车辆过程中遇前方有车辆缓慢行驶时,未减速依次缓慢通过,而是驾驶车辆骑压白色实线借道超车,故对申请人提出的为紧急避让前方切入的电动三轮车而造成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63151)。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