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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35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611663011)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5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611663011)。

申请人称:该处施划有停车位,交警说车位非政府规划。申请人无法分辨政府规划车位和私划的车位。现场无公示禁停时间。如果禁停应设置禁停标志,清理干净路面标线。申请人回来时交警并未离去,表示无法撤销。如有碍交通,是否可以短信提醒挪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25日10时58分许,鲁Qxxxxx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天津路与孝河路,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该车辆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边,来车方向明显设置有标志牌。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5日10时58分许,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兰山区天津路与孝河路交汇西南方向路边,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被执勤民警发现并记录。车辆停放位置原施划的停车位标线已被擦除。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611663011),以申请人实施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本案中,申请人所驾驶车辆停放的位置未施划有停车泊位,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路边且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611663011)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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