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强,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1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布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依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申请人自2015年转业至今仍未安置工作,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以网站线上申请方式向答复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答复人向罗庄区民政局、罗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罗庄区人社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进行调查了解,均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存在。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2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告知书。答复人依法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罗庄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时间以及取消时间”,注明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并附有电子邮箱地址。被申请人向罗庄区民政局、罗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协助调查,均未查询到涉案信息。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落实及检索,本机关未查询到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协助调查函、邮件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罗庄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时间以及取消时间”,被申请人通过向罗庄区民政局、罗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协助调查等方式查询检索后,认定该信息不存在并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义务。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亦未向我机关提交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确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