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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365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63882)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63882)。

申请人称:2022年7月5日下午15时许,因四中附近道路无停车位,遂将车辆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路边。交警在贴罚单的15分钟之内未给申请人发送任何要求将车辆开走的短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5日15时17分许,申请人的xx号小型汽车停放在济南路与孝河路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边,道路来车方向明显设有禁停标牌,且驾驶人离开车辆不在现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5日15时17分许,申请人将车牌号为xx号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济南路(三和四街)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边,并离开车辆不在车辆附近,被执勤民警抓拍并

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63882),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涉案济南路(三和四街)路段来车方向路口设有禁止停车标志。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5.28禁止停车标志之规定,禁止停车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本案中,涉案路段来车方向设有禁止停车交通标志,申请人作为驾驶人,未尽到认真观察路面设置交通标志并审慎驾驶义务,于2022年7月5日15时17分许将车牌号为xx号的小型汽车停放在该路段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边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63882)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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