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3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9-10 临政复字〔2022〕345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宋增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00742735)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1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00742735)。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9日17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号仓栏车行驶至双岭路与临西十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拦下,申请人立即靠边停车,不存在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情形。交警称此路段为禁行区域,把证收走并在本人靠边停车期间即开具罚单,执法不严谨。申请人对罚单有异议,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29日17时17分,申请人驾驶xx号重型仓储式货车行驶至临西十路与双岭路时,因违反禁令标志被执勤民警查处。在查处过程中,申请人拒不配合,执勤民警鉴于疫情形势严峻,本着柔性执法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17时17分在临西九路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00742735),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1日,申请人以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为由,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我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如下证据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00742735);2.临沂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发布《关于加强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但并未提交申请人存在涉案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应视为涉案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00742735)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