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1。
申请人:刘某2。
申请人:刘某3。
申请人:刘某4。
被申请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6月22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申请人提出依法对xx小区18#、19#、20#、21#、22#、23#、25#、26#,8幢楼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停止施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xx市xx区xx村村民,2012年该村所在区域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现该区存在旧村还建及待安置商业用地争议问题。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申请人向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公开xx小区18#、19#、20#、21#、22#、23#、25#、26#,8幢楼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经检索,我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该项信息,该信息我局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涉案8幢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查处。202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但一直未进行处理,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转办职责,不存在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办的查处申请。经调查落实,该查处申请中的楼栋位于兰山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由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查落实和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该申请事项,并以书面督办函的形式要求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申请人向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同的查处申请,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xx小区18#、19#、20#、21#、22#、23#、25#、26#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由,提出查处申请,申请查处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022年4月1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转至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将该查处申请书转交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查处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体到本案,从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内容来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线索并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在本质上是一种举报行为。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一方面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举报涉及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违法行为的侵害,因此,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均与申请人无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此规定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建筑法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不是某个具体个体的私益。综上,申请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