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金雀山)行罚决字[2022]12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金雀山)行罚决字[2022]12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丈夫不能干活,家里还有三个孩子,只有我一个劳动力,不得不外出打工,养家糊口。我29岁来的中国,现在45岁,在中国待了16年。家里只有三分地,种地挣钱太少,养不了家,家里实在是太困难。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31日9时许,李某到金雀山派出所配合调查一人在工地干活摔伤的事故。民警在询问中发现,李某在未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的情况下在兰山区xx社区工地内工作,涉嫌外国人非法就业。经公安机关查明,王立升于2022年5月29日聘用李某在兰山区xx社区工地内工作,5月29日前也曾聘用李某在其工地上以小工身份干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1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涉嫌外国人非法就业。同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金雀山派出所(下称派出所)以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李某,缅甸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事由为团聚,居留期至2022.06.25。2022年5月29日,李某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接受他人聘用,在兰山区xx社区一工地务工。同日,被申请人以宣读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签字予以确认。后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金雀山)行罚决字[2022]12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就业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非法就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出主张,非法定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金雀山)行罚决字[2022]12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