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赵县谢庄乡各南村。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第3713241202200002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713241202200002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第3713241202200002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被申请人制作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