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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3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沙汀社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21974)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2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21974)。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4日14时27分,本人驾驶号牌鲁Qxxxxx的58路公交车行驶在蒙山北路与西安路公交专用道上,与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2022年6月24日14时27分在茶山路与武汉路交汇处50米行驶不符合。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24日14时27分许,申请人驾驶鲁Qxxxxx号大型汽车行驶至茶山路与武汉路交汇处50米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闭路电视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6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起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21974),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4日14时27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

号为鲁Qxxxxx号大型汽车行驶至茶山路与武汉路,遇行人在人行横道处等待通过时未停车让行,被闭路电视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21974),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查询记录、现场抓拍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等待,即意味着行人有通过人行横道的意愿,应主动停车让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经过人行横道时,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处等待,未停车礼让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其于2022年6月24日14时27分鲁Qxxxxx的58路公交车在蒙山北路与西安路公交专用道上行驶,并未在涉案路段通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21974)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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