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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4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4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丈埠屯村216号。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临兰征补公告〔2022〕84号《义堂镇丈埠屯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兰征补公告〔2022〕84号《义堂镇丈埠屯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临兰征补公告〔2022〕84号《义堂镇丈埠屯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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