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丈埠屯村216号。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临兰征补公告〔2022〕84号《义堂镇丈埠屯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兰征补公告〔2022〕84号《义堂镇丈埠屯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临兰征补公告〔2022〕84号《义堂镇丈埠屯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