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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61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邬宽海,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11900725886)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11900725886)。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T型路口时,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为接乘客,申请人驾车右转后发现右方无法通行。此时,申请人发现交通信号灯红灯已不显示,遂沿路边向前移动靠右停车。被申请人提供的最后一张图片没有显示红灯且申请人向右转向明显,并没有径直驶向对面车道,申请人没有闯红灯的意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28日8时39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X00921KM俄黄路+800米-第二十九中学路口时,在完全忽视红灯的情况下超越停止线通过路口,其闯红灯的行为被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属实。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8日8时39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通过X00921KM俄黄路+800米第二十九中学路口时,因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11900725886),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照片显示,当日8时39分45秒,该车行驶至停止线前,此时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8时39分48秒,该车车身越过停止线,此时交通信号灯显示与前一时间点相同;8时39分55秒,该车已越过对向斑马线,此时交通信号灯仍显示为红灯。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径行越过停止线的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依据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1190072588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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