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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6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董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934376)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934376)。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行驶在右转车道,前方有两辆车停止不前造成后方车辆拥堵,在无法判断前方车辆车况的情况下,申请人借用非机动车道右转并未对交通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在该地点第一次非主观性违法且事出有因,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11日13时39分,申请人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沂蒙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西向东方向右拐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实施了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的“前方两辆车停止不前,无奈之下借用非机动车道右拐”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1日13时39分许,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沂蒙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时占用非机动车道向右转弯驶入南北向道路,被自动记录设备拍摄记录。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934376),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经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案涉车辆于2021年10月24日在站南街K0 475处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代码:10390),决定书编号为371395190036924。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证据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违法信息打印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5.11.5规定,非机动车道线由车道线、非机动车标记图案和“非机动车”文字组成,一般情况下可仅采用非机动车标记图案而不标文字标记。除特殊点段外,该车道为非机动车道,机动车不得驶入。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事发当日13时39分37秒至39秒,与案涉车辆同一机动车道行驶的前方车辆驶过车道停止线向右转弯,证实与案涉车辆同车道前车不存在停止不前的情形。案涉车辆在标有非机动车标记图案的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不存在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对申请人提出不予处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93437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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