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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0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57年1月7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金信融城。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7220111119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4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7220111119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低速四轮电动车(学生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无任何违规行为。因该车为低速车,无法正常挂牌,被交通警察查处,罚款200元,本人认为处罚不公,不接受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3日15时许,申请人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通达路与聚财路交汇路段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处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月1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时,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口头告知,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7220111119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并按捺手印。被申请人作出发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日15时22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通达路与聚财路交汇路段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处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开具扣留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月1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时,被申请人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其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且是第一次驾驶涉案车辆出行。被申请人对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7220111119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给予申请人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显示,该车品牌/车辆名称为昆卡牌低速电动车,“轮胎数:4,外廓尺寸(mm):2670/1300/1480,燃料种类:纯电动,电压和功率(V/KW):60/2,总质量(kg):865,整备质量(kg):565,额定载客(人):4,低/高速最高车速(km/h):48。

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合格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别是动力来源,即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还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此外,虽由动力装置驱动但仍归类为非机动车的情形为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涉案车辆合格证载明的车辆基本信息,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的基本特征相符,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虽以动力装置驱动但仍归类为非机动车的情形。因此,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应悬挂机动车号牌后再上路行驶,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7220111119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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