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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1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傅某,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葛家王坪庄居委。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被被申请人下辖桃花涧派出所以“扰乱区委办公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了7日。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及拘留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属于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明显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期限内向申请人书面邮寄送达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在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EMS单号:1070899157035),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和拘留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经查证,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傅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我局行政处罚,因申请人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5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涉案告知书(EMS单号:1002105155536),次日,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临公兰(桃花涧)行罚决字[2017]1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2月13日22时送达申请人,并在涉案决定书上注明“傅某拒绝在此决定书上签字摁手印”。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已向申请人送达了载明行政行为内容的临公兰(桃花涧)行罚决字[2017]1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收到涉案处罚决定书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范作为文书内容的一部分,即可被申请人所知悉。因申请人已知悉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相关信息不予公开,并未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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