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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0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郑某,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古城村。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柳青派出所

负责人:杨栋梁,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6月1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接警不出警是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警人或者书面答复报警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3月29日14点46分拨打0539110报警,被申请人未立即出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报警,值班警官口头答复申请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并拒绝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的要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29日14时47分,被申请人接到110指令称,兰山区柳青街道奥体中心西南角,有人拆房子,被申请人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报警人。经调查,被拆房屋系古城村村民杨某的房屋,且杨某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赔偿完毕,经杨某同意后拆除。出警民警电话告知申请人,拆除系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9日14时47分许,被申请人接

到110指令,报警人称有人拆房子,被申请人迅速出警,到达报警地点后未见到报警人。被申请人制作临沂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载明现场处理情况:“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在奥体中心南门附近,用出警手机(15266662537)拨打报警人郑某电话(15762091775),报警人称其已经离开现场,故无法达到现场。后与古城村委相关领导核实后了解拆迁行为属于政府规划,有明确补偿标准且已补偿完毕。已告知报警人属政府行为,到村委或办事处反映。处警结束时间29日14时55分。”

以上事实,有临沂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报警事项为其他村民的房屋拆迁行为,被申请人处办案民警经出警调查后已当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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