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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2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20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韩某,男,回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探沂镇许庄村。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2]1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2年6月27日进行补正,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2]1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2]1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2]1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2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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