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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31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孙某,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古城社区刘庄。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0632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2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0632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我驾驶车辆在温凉河路与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中间直行车道,在停止线前有两辆事故车阻挡通行,在实线区域借用左转车道后变回直行车道继续通行,从而造成违章。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鲁Qxxxxx号小型轿车于2022年3月5日12时40分许在温凉河路与南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该违法事实清楚。从证据照片中并未看到申请人所提到的路口存在交通事故现象且该路口车辆通行正常。我大队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5日12时40分许,车牌号为鲁Qxxxxx的车辆沿温凉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路口时,骑压左转车道与直行车道中间白色实线后转入直行车道继续向前通行,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抓拍。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2009)5.3的规定,白色实线为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用于禁止车辆跨越车行道分界线进行变换车道或借道超车,属禁止标线。本案中,涉案路段标线清晰,申请人驾驶车辆骑压白色实线行驶,属于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申请人主张前方存在交通事故阻碍其正常通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80632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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