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男,汉族,1953年9月1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向阳小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波,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2〕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2013年,申请人所在村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后至今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申请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均被告知已经获得补偿和安置,但申请人未见到补偿安置的法律文书及房屋等物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是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属于被申请人在其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信息进行查询、检索。因此,〔2022〕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家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附件的相关信息”。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兰山街道办事处、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2022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兰山街道办事处复函被申请人称:“经调查,2010年7月,申请人董某所在的葛家王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了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并向村民下发拆迁告知书,称此次拆迁属于旧村改造。2013年5月,申请人董某的房屋被拆除。经检索,我办事处未查询到市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制作的涉及申请人董某描述的信息。据此,我办事处不存在申请人董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2022年5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复函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兰山街道办事处葛家王坪庄居委拆迁方面的信息,不属我局职能范围”。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非我机关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告知”。5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交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与申请人达成协议,故申请人主张涉案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主张未制作保存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且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制作和保存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