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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28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6月12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5月进入甲公司、乙公司工作。2021年10月,申请人经查询发现上述企业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存在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经落实申请材料,未发现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的调查落实材料及结论。被申请人与涉案企业公积金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进行了电话催缴,同时电话告知申请人将依据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的调查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催缴。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目前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正在调查中,尚未形成定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乙公司、甲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并责令乙公司、甲公司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出具《关于姜某诉乙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协助调查函》,将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以信访投诉材料的形式转交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要求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落实涉诉企业是否设立公积金账户,并通知企业依法为信访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企业拒不缴纳,请形成结论性落实材料移交我局,再由我局进行行政催缴”。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临编〔2019〕3号《关于明确部分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更名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2021年3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更名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又查明,2022年1月13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曾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证明申请人已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名称为乙公司,开户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最后汇缴月为2021年11月,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

上述事实有邮件查询记录、协助调查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政府机构改革后,承担了原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的处罚、责令限期缴存等行政职能,具有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缴存规定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有受理并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在缺乏具体行政程序规定情形下,现行法律法规通过规定行政不作为案件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两个月可提起行政诉讼、满60日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形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加以保障。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应将60日视为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责合理期限的一般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涉案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截至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仅将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为信访投诉事项予以转办,并未就申请事项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或向申请人作出具体答复,明显超出合理期限,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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