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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28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长汀村委。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6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单晶冰糖”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答复,也未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延期办理通知书,已超过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将此投诉举报材料登记上传至全国12315平台并分流至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于当日通过EMS(单号:1101439298747)向申请人邮寄《分送情况告知书》(临市监告知〔2022〕第033号),告知其分送情况。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工单后,办理了相关事项,并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EMS(单号:1181275368070)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莒南市监举告〔2022〕第002号)。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以被投诉举报人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单晶冰糖”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投诉举报处理,并将受理通知、行政处理结果书面回馈申请人。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举报材料登记上传至全国12315平台,生成编号为21371300002022011802762162的工单并分流至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单号:1101439298747)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临市监告知〔2022〕第033号《分送情况告知书》,向其告知涉案投诉举报的分送情况。

另查明,2022年2月11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单号:1181275368070)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莒南市监举告字[2022]002号)。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赔偿等调解要求,被举报单位明确拒绝调解,且被投诉举报单位制造的某纯正红糖在产品质量等级的相关标识,系制定并实施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属于虚假标注。

上述事实有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查询结果、邮件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被投诉举报企业的注册信息将案件转交由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将相关转办情况及时告知了申请人,且接受分送的下级机关已对涉案投诉举报进行了相应处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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