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737801)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737801)。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车在沂蒙路桥由南向北行驶时,当时桥上堵车,走到大约桥中间时桥东侧设有“前方施工可借用BRT车道”的牌子,故导致违章发生,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涉案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17日11时41分许,申请人的xxx号小型汽车在沂蒙北路与祊河路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被移动摄像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11时41分许,车牌号为xxx号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沂蒙北路与祊河路交汇处时,因占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被稽查布控系统记录。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737801),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电子监控记录信息、电子监控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综合上述规定可知,按照规定车道审慎驾驶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涉案路段为沂蒙北路与祊河路交汇处,该路段施划有BRT公交专用车道,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由南向北行经该路段时,同向三条机动车道已明显恢复正常通车状态,不存在因道路施工导致的交通障碍,亦无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之必要,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涉案路段时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综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则应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我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于2022年5月17日11时41分驾驶涉案车辆途径涉案路段并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涉案路段设有“前方施工可借用BRT车道”标志牌的确切证据。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应当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737801)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