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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27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苏某,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东冷庄村。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相公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赵荣清,所长。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临沂市沂南县华苑怡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相公)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31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加重对第三人王某的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没有什么矛盾,第三人就开直播侮辱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应当对第三人予以拘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在快手APP上开直播对其进行侮辱。被申请人接报案后依法受案并进行调查。经查,系王某因申请人在快手APP上发表其欠钱不还、偷他人财物等言论心中不满而在快手APP上开直播对申请人进行嘲笑侮辱。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7日12时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案称,有人于2022年2月13日在快手APP上开直播对其进行侮辱。当日,被申请人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12时31分至13时06分,2022年3月1日15时24分至16时18分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其在快手APP上的账号为“田佩奇*杨树林”(快手ID:aaa11111237-55aaa),2022年2月13日23时许,申请人浏览快手视频时发现一名快手昵称为“王哥【初心不改】515”(快手ID:WJX009999)的主播发布了一段视频,以模仿申请人口吃、跛脚动作及声称申请人老婆跑了、经常讹人钱财、有“蹬缝纫机”的过往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侮辱。2022年2月17日14时58分至16时19分,2022年3月2日16时12分至17时04分,2022年3月17日15时05分至15时30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三次询问,第三人称其在快手APP有两个账号,一账号名为“王哥【初心不改】515”(快手ID:WJX009999),另一账号名为“王哥$善行天下$515”(快手ID:1038421072),因申请人前期对其进行侮辱而心有不满,遂于2022年2月13日下午使用账号“王哥$善行天下$515”(快手ID:1038421072)开直播,通过在直播间公开模仿申请人口吃、跛脚动作及声称申请人老婆跑了、经常讹人钱财、有“蹬缝纫机”的过往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侮辱。2022年3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临公东(相公)延期审字[2022]10240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4月28日16时9分,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第三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第三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第三人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并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相公)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王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三人王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当日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第三人王某在使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的过程中,通过模仿申请人言语、肢体动作以及散布申请人生理缺陷、个人隐私等方式公然贬损申请人人格、破坏申请人名誉,被申请人以第三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第三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决定受理行政案件,于2022年4月28日方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相公)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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