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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26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陈霖,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5月2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函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因自身维权需要,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日向临沂市司法局邮寄了《举报投诉函》。2022年5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告知书》。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及未予转办的行为明显不妥,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7日,我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对某律师的举报投诉函》,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某律师的举报投诉函》,申请人在该举报投诉函中称自己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xxx号案原告,被投诉举报人为该案中被告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代理律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某律师在(xxx号案互联网庭审过程中存在违规着装及恶意诽谤他人、干扰法庭秩序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2.依法责令被举报投诉律师向举报投诉人赔礼道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50000元;3.书面受理举报投诉人诉求,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你请求的第一项中‘被投诉举报人某律师在xxx号案互联网庭审过程中存在违规着装’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事项;你请求的第一项中‘恶意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和‘干扰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对该类行为的认定、查处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本机关依法无权处理,建议你向相关司法机关反映;你请求的第二项属于民事赔偿请求,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该项请求不属于我局的工作职责范围,建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你的举报投诉,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2022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x)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快递回执、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综合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复议机关受理其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自述是xxx号案原告,其投诉举报的某律师系该诉讼案件被告方代理律师,且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我机关提交曾委托或接受指定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视为某律师未接受委托或指定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无论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投诉函涉及的举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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