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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20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2]10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2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2]10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参与游戏不具有盈利性质,并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为赌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参与赌博为由对申请人处罚无事实依据,且申请人接受询问查证的时间超过48小时,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公安机关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20时许、18日20时许、20日21时许在xx广场三楼一房间内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月28日17时经传唤到案,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延长询问时限至24小时且实际3月1日12时10分传唤结束,询问查证时间未超过24小时。后续为送所执行时间,申请人于3月1日21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申请人于3月2日21时作出决定,未超过24小时。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5日22时许,被申请人站前派出所根据线索在xx广场三楼一房间内将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人抓获。2022年2月26日,被申请人站前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作受案处理。2022年2月26日9时0分至9时15分,被申请人站前派出所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涉案人员李某的手机微信,查找参与赌博的违法嫌疑人,发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18日、20日分多次给李某转账。1月17日,申请人向李某微信转账充值13000元,后李某退还申请人11000元;1月18日,申请人向李某微信转账充值25000元;1月20日,申请人向李某微信转账充值10000元,后李某退还申请人12000元。2022年2月26日15时0分至15时15分,办案人民警察对涉案人员李某进行询问。李某称申请人2022年春节前曾到涉案场所参与赌博。2022年2月28日17时16分至17时49分,办案人民警察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其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18日、20日在xx广场三楼一房间内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申请人向负责赌博场所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微信转账的形式购买分值,100元买10000分,李某在打鱼机上上分后,申请人在打鱼机上打鱼,最后凭机器中的分数兑换赌资。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站前派出所作出《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涉案赌资23000元扣押10日(自2022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当日,被申请人站前派出所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人表示不提出申述和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并签名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2]10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赌博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二万三千元,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2年3月1日到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办案人于2022年3月1日12时10分在该决定书上注明申请人拒绝签字。

另查明,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站前派出所制作《传唤证》,载明申请人到达时间2022年2月28日17时0分,离开时间3月1日12时10分,未超过24小时,申请人签名并捺印确认。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站前派出所作出延长查证询问时间审批,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2022年3月2日,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根据《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形有: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2.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3.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4.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5.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6.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赌博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1月18日、1月20日多次参与赌博,涉案赌资贰万叁仟元,符合赌资较大且情节严重情形,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赌资贰万叁仟元,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2]10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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