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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20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平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玉东,县长。

第三人:王某乙。

王某丙。

王某丁。

王某戊。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平房征补决〔202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公民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与本案与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房征补决〔202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未纳入评估范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16号《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相关规定。涉案《补偿决定书》所依据《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已超过了应用有效期。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案涉被征收房屋与陈某、王某己、闫某同属xx区征收范围,已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平政房征决字[2019]1号房屋征收决定、平政房征告字[2019]1号房屋征收公告、《xx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及选定评估机构合法有效,涉案征收决定的前期程序合法性、有效性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羁束。涉案评估报告合法、有效。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均未向我机关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政房征告字【2019】1号《平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公告中载明项目名称为兴水河沿岸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北至xx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拟规划保留建筑物除外)。涉案房屋坐落于xx路,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庚(系申请人之父),包括在征收范围内,证号为平房字第47030224号,房号为xx小区,住宅建筑面积64.35㎡,砖木结构,配房10.5㎡,砖木结构。2020年3月16日,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并附有1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名单。2020年3月22日,平邑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示》,选定临沂邦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片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20年3月26日,评估人员对涉案房屋入户测量调查并制作《房屋、土地、附属物入户调查摸底表》,申请人在该表上签字确认。2020年4月17日,评估机构制作《xx区改造项目二期东苑片区评估结果公示说明》《xx区改造项目二期文化局小区评估汇总表》并在片区张贴、公示,涉案房屋评估情况在汇总表第一栏进行了公示。2020年4月28日,评估机构作出涉案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报告,确定估价对象于评估价值时点2019年10月15日的评估征收价值为人民币610990.10元。因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2020年8月18日,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再次入户复核。2020年8月22日,评估机构出具临邦泰房评字(2020)第0417-DY638号(复核)《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9年10月15日的评估征收价值为人民币613766.60元(其中院落空置院落面积为88.73㎡,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28658.50元),并注明原评估报告作废,以此份复核报告为准。2021年3月20日,临沂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关于王某庚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鉴定意见》,决定维持原评估报告。2021年4月6日,申请人签收该鉴定意见。2022年3月3日,平邑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平房征补决〔202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为涉案被征收房屋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案以供选择,告知了相关复议、诉讼权利并进行了张贴、公示。

另查明,涉案房屋所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决定》《xx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行初68号行政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889号行政判决确认有效。涉案片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已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行初41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行终1172号行政判决确认有效。

上述事实有行政判决书、送达回执、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房屋所在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决定》《xx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及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有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可作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合法依据。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做查勘记录,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涉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对涉案房屋及土地(含院落)、附属物进行了补偿评估,并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汇总结果在片区内进行了张贴、公示。因申请人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再次入户复核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两次报告中均对涉案被征收房屋的空置院落面积进行了补偿计算。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亦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对评估报告予以维持,对于涉案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本机关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在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保障了相对人选择权。被申请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办法,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数额作出的货币补偿决定,符合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有效期且价格估价显失公平的主张,在涉案片区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协议情况下,申请人并未向我机关提交存在其他被征收人高于其补偿标准的证据,亦未提交因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估价结果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证据,对于该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平房征补决〔202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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