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0220627041026)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28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0220627041026)。
申请人称:我为了避让逆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和躲避右边及后边的电动车。
被申请人答复称:启阳路(新华路-通达路)属于单行道,标志标线清晰,正确的行驶方向为由西向东行驶。在新华路与启阳路南进口设置有禁止机动车左转标志牌,新华路与启阳路北进口设置有禁止右转标志牌,羲之路与启阳路北进口设置有禁止机动车右转标志牌。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通达路与启阳路东交汇处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属于逆行行驶。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8日13时16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车辆在通达路与启阳路交汇处东沿启阳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申请人驾驶车辆由东向西方向行驶时,占用施划有由西向东导向箭头的车道行驶。在车辆向西进入启阳路(新华路-通达路)的路口均设根据通行方向设有有禁止机动车右转、禁止机动车左转的交通标志。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违法为由,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根据涉案路段设置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涉案路段仅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申请人驾驶车辆在涉案路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不符合交通信号的指示,属于逆向行驶。对申请人提出为避让逆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和躲避右边及后边的电动车的辩称,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022062704102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