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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15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谢某,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某社区。

被申请人:平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玉东,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平政土字〔2021〕119号《关于同意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于2022年4月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政土字〔2021〕119号《关于同意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申请人称:不能因为没有办理房产证就否认商住楼是商品房的性质,按照6550元的价格补偿不合理。本次拆迁没有市场分红,装修费用、停业过渡费补助、奖金太低。平邑县政府没有告知当事人,也没有让当事人参与听证、申辩,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不尊重事实。请撤销批复。

被申请人称: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决定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对金桥商贸城进行提升改造,并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安置补偿方案。经平邑街道同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被申请人批准,符合法定程序。因社区在城市规划区内,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征补标准评估、补偿,且95%的被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了协议,足以证明批复内容适当。补偿标准符合公平原则和民法典之规定,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为改善金桥商贸城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某社区党支部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会议,应到会5人,实到会5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提议收回兴水河以南、温凉河路以北、板桥以西、文化路以东范围内村民所使用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标准进行补偿,并草拟《某社区收回兴水河以南、温凉河路以北、板桥路以西、文化路以东片区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草案)》,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平邑县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居民楼房及相关配套措施,安置社区居民。同日,某社区“两委”成员召开会议,应到会7人,实到会7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党支部的提议及其草拟的《某社区收回兴水河以南、温凉河路以北、板桥路以西、文化路以东片区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草案)》,以及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平邑县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居民楼房及相关配套措。2021年12月10日,某社区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一致通过收回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议及其草拟的《某社区收回兴水河以南、温凉河路以北、板桥路以西、文化路以东片区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草案)》,以及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平邑县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居民楼房及相关配套措施。该社区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到会81人,实到会56人,50票同意,5票不同意,1票弃权。2021年12月12日,某社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收回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议及其草拟的《某社区收回兴水河以南、温凉河路以北、板桥路以西、文化路以东片区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草案)》,以及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平邑县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居民楼房及相关配套措施。该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会46人,实到会34人,26票同意,6票不同意,1票弃权。平邑县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拟报请批准收回的本社区集体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共有116位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其中包含谢某。2021年12月16日,平邑街道办作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关于同意平邑县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意见》,同意板桥居民委员会收回兴水河以南、温凉河路以北、文化路以东、板桥路以西片区某社区集体所有的全部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同意报县政府予以批准。2021年12月16日,平邑县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收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材料,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日予以受理。同日,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受理某社区居委会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告知陈某等116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告在某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栏上张贴公示。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联审研究,同意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收回其兴水河片区土地所有权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于2021年12月28日报请县政府研究批准。2021年12月29日,平邑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土字〔2021〕119号《关于同意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兴水河片区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直接送达平邑县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会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某社区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收回集体使用权进行了讨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参加会议人数及对所议事项人数亦符合该条规定,并且所议事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依照该规定,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改善金桥商贸城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决定收回兴水河以南、温凉河路以北、文化路以东、板桥路以西片区某社区集体所有的全部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为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收回集体使用权的土地的条件,其参照《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符合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规定。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平邑街道办审核,并向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后张贴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经联审研究后报请县政府研究批准,符合法律规定的报批程序。平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土字[2021]119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士地使用权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政土字〔2021〕119号《关于同意平邑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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