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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216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马某,男,汉族,1993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开区芝麻墩办事处马石河村。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局长。

第三人:周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开区梅家埠办事处丁湖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经开(芝)不罚决字[2022]1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经开(芝)不罚决字[2022]1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追究第三人的违法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伤情鉴定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欠薪并殴打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接报警后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第三人在争执时与申请人的接触中未发现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机关认为周某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向周某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1日20时许,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芝麻墩派出所(下称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被人打了。派出所民警经处警了解系因劳资纠纷,申请人在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办事处珠海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院内被殴打。2022年3月23日,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为讨要被扣除的工资,2022年3月21日19时许,申请人驾车至临沂某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院内后,将车辆停在了运输公司停车场出口位置,周志全要求申请人将车辆挪走,申请人拒不挪车,后周志全报警,派出所处警后申请人将车辆挪开,但仍继续在运输公司院内逗留。后一运输车欲驶离,申请人站在道路上阻拦车辆行驶,第三人上前推了申请人胸部,申请人倒地。在询问申请人时,派出所民警向申请人送达了法医鉴定委托书一份。3月28日,派出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的诊断证明结论为头外伤。在派出所民警主持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经开(芝)不罚决字[2022]1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22年3月21日20时许,在临沂市河东区芝麻敦办事处珠海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院内,为讨要工资,马某将周某的运输车堵住,周某与马某交涉未果后用手推了马某胸部一下,后马某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该决定于同日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其未采取理性、克制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而是选择了用车辆堵运输公司停车场出口、阻碍运输车正常运行的方式,实属不当。但第三人亦确有对申请人进行推搡的行为。至于该推搡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殴打或者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则还应当对第三人推搡申请人时的主观方面进行调查后再作判断。而本案中,第三人的自行书写材料中对上述事项并未涉及,被申请人亦未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应调查。因此,被申请人在未经全面调查的情形下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经开(芝)不罚决字[2022]1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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