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70359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703590)。
申请人称:案涉路段交通标志不明显,容易误导行人,且交警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后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第二天在同一路段再次受到处罚,特此申请撤销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30日7时35分,申请人驾驶xxx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州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自动记录设备抓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30日7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x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州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自动记录设备抓拍。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沂州路-涑河南街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意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703590),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花园街与涑河南街交汇路段路口西200米有明显交通标志,此路段7:30-8:30和17:00-19:00期间禁止直行。沂州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有禁止左转标志。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查询记录、现场抓拍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在涉案路段由东向西靠右行驶,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70359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