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8-01 临政复字〔2022〕21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与启阳路交汇处苗庄社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车站)行罚决字[2022]1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兰(车站)行罚决字[2022]1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9日,我和吕某理论时,其突然冲过来动手打我,我未动手而是拿手机报警。吕某从背后撕扯我头发击打我头部,后吕某母亲过来撕扯我的头发并击打我头部、颈部、背部。二人一起对我进行殴打。视频中我的行为是防止我的身体受到更大伤害。案件中我是受害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对我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29日17时54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车站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兰山区临西三路与启阳路交汇处东约50米南巷子内发生打架。经查明系申请人与吕某、孔某因邻里纠纷发生相互厮打。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我局以申请人构成殴打他人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9日17时54分许,被申请人下辖车站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兰山区临西三路与启阳路交汇处东约50米南巷子内,因琐事与吕某、孔某互殴双方致伤。同日,车站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办案人民警察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22时40分至2022年4月30日0时3分,2022年4月30日4时20分至4时28分,10时40分至11时06分对申请人进行三次询问,申请人均称其于2022年4月29日下午5时许在居住地门口巷子处被楼下一对母女撕扯殴打致伤,并称该对母女的伤情不是由其造成,纠纷过程中对两母女采取的行为亦属于正当防卫。4月30日1时至2时3分,对吕某(涉案母女中的女儿)进行询问,其称因琐事与申请人发生互殴行为,并称申请人曾采取用手抓挠脸部、脚踢、拽头发的方式与其母女二人相互殴打,致其脸部、手部受伤,其母亲嘴角、手脖处外伤。同日2时20分至3时30分,对孔某(涉案母女中的母亲)进行询问,其称与申请人系邻居,因申请人对其进行辱骂,女儿吕某先动手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将吕某推倒在地并开始用脚踢,而后三人发生撕扯殴打致伤。2022年4月30日4时17分,被申请人车站派出所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因申请人拒绝签字,办案人员在该告知笔录上予以注明。同日12时3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以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17时许在兰山区临西三路与启阳路交汇处东约50米路南巷子内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民警察在决定书上予以注明。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18时30日接受车站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所。2022年4月30日,车站派出所作出临公兰(车站)延传审字[2022]10080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决定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2022年4月30日12时30分,申请人离开车站派出所。

又查明,在办案过程中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的两名办案民警均为正式在编在职人员,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具备法定人民警察的执法权限。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之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视频等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与吕某、孔某于2022年4月29日17时许因琐事产生口角争执,双方均未能保持克制,吕某先行动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予以还手。在吕某倒地后挣扎起身过程中,申请人未能及时停止打斗,而是继续上前采取脚踹等方式对倒地后的吕某进行殴打,吕某母亲孔某随即加入打斗,三人用手抓、脚踹、拉扯头发等方式互相厮打,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造成双方不同程度损伤。申请人与吕某、孔某母女间的互相斗殴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车站)行罚决字[2022]1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