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有关尹某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尹某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有关尹某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系临沂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就尹某信访问题向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的情况汇报,本案属于信访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针对《有关尹某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