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桃源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陈正苏,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5月1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家人在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次拨打110,被申请人未出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19日9时22分,接申请人报警称,有城管来拆其房子。接警后被申请人民警到达现场进行查看,并向申请人及其家属了解情况。经初步了解被拆房屋系申请人父亲陈某父所有,该房屋被拆系河东区某党委组织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依法拆除,遂口头告知申请人到村居和党委解决或提起诉讼。后经进一步调查,申请人所陈述的房屋被拆系某街道办事处执法活动,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查处范围,被申请人民警对警情予以处置并查明该拆迁活动系执法行为,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公安机关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9时22分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110处警单显示报警人为“陈XX”,系笔误,应为“陈某”)报警称:有城管来拆其房子,现场城管称其不愿意配合执法。现场处理情况:经处警了解系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的拆迁行动,已告知当事人公安无权管辖,让其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诉讼,申请人未提异议。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参与房屋拆除的某党委工作人员王某和XX村委工作人员孟某进行询问,二人均称被拆除的房屋为申请人父亲陈某父的房子,当日是某党委联合城管部门组织的拆迁行动。2022年5月10日10时21分至10时53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其父亲陈某父的房屋是被党委政府联合城管部门拆除的,村委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房屋赔偿补偿款为30万左右,申请人及其父亲并未收到拆迁类文书,对赔偿款也有异议。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于当日签收并按捺指印。
上述事实有110接处警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处警民警已当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且申请人未对告知内容提出异议。经被申请人后续调查,申请人报警事项确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