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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6-10 临政复字〔2022〕23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罗庄派出所。

负责人:王伟,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罗庄)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1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罗庄)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女儿被高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申请人得知女儿被殴打后护女心切,因此骂了高某。申请人作为母亲,在女儿遭受殴打后的正常反应,是人之常情,并非惹是生非,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情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5日13时许,李某在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宝丽财富广场停车场用语言辱骂的方式辱骂高某、张某。同日14时许,李某在罗庄派出所值班室内用言语辱骂的方式侮辱高某、张某长达6分钟。因此,申请人实施侮辱的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5日12时29分许,李某乙与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高某将李某乙殴打。被申请人接警后,以属于本辖区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2022年3月6日,张某(高某母亲)到被申请人处称被李某乙、李某(李某乙母亲)、李某丙辱骂。3月31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并询问申请人。申请人自述其得知李某乙被打后就去了宝丽财富广场,在停车场内辱骂了张某。申请人自述在陪同到李某乙在派出所做笔录期间,在派出所值班室内辱骂高某、张某很长时间。

4月8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2年3月5日13时许在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宝丽财富广场停车场言语辱骂的方式侮辱高某、张某;2022年3月5日14时许在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罗庄派出所值班室内采用言语辱骂的方式侮辱高某、张某,长达6分钟左右”,认定申请人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申请人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辱骂,违反上述规定。虽然申请人辱骂他人事出有因,但该原因并不属于法定免于处罚的事由,且申请人辱骂他人的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故对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罗庄)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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