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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6-10 临政复字〔2022〕22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违法,于2022年5月1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出具的接警证明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确认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1日接警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辖区派出所,接警后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制作受案回执并交报案人,未履行接警后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涉案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该案属于拆迁纠纷,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出具的接警证明,证实案件接警情况,并无开具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处柳青派出所接电话报警称:院子被推。被申请人出警到现场后查实:报警人王某称其在柳青街道某工地内(XX村)的养牛厂被拆。经出警民警落实,养牛场被拆系政府拆迁行为,民警口头告知王某上述情况,王某未提异议。

2022年3月29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柳青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证明内容为:“2021年4月1日8时34分,王某拨打110报案称:在兰山区柳青街道XX社区某工地内,其家的养牛场被人拆除”。

以上事实,有110接处警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处警民警已当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且申请人未对告知内容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对报案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出具的接警证明,只是客观记录了申请人报警的事实,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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