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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6-10 临政复字﹝2022﹞20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法定代表人:高庆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61901736106)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61901736106)。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凌晨驾驶车辆,驾车视线不好。该地路面标志线不明晰,道路宽度过窄,二车道应改为三车道。该时间段有特殊车辆通行,申请人采取避让行为致使车辆有压线。

被申请人答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上午7时49分,视线较好,交通标线清晰,且不存在车行道过窄问题,更无避让特殊车辆的情况发生。申请人驾驶违法车辆骑压直行车道分界线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6日7时49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宗圣路与银花路交汇处时,车辆骑压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行驶,被被申请人设置的自动记录设备抓拍。该处路段由东向西方向为三车道。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61901736106),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违法查询、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3-2009)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4.5车行道边缘线之规定,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用于指示禁止车辆跨越的车行道边缘或机非分界。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可见,涉案地点划分同向两车行道的边缘线为白色实线,表示禁止车辆跨越行驶,且施划清晰,具备引导车辆通行功能。申请人驾驶车辆骑压白色实线行驶,属于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行为发生时间为凌晨且系因避让特殊车辆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张,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行为发生时间为上午7时49分许,光线、视野情况均良好,且无法证明有紧急避险情况存在,故对申请人提出应当免于处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6190173610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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