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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6-04 临政复字〔2022〕16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尹嘉飞,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秀光,局长。

第三人:梁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褚墩)行罚决字[2022]10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12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褚墩)行罚决字[2022]10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打伤第三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且存在多个程序违法情形。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殴打第三人事实清楚,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其殴打第三人的事实且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在案鉴定书、伤情照片能证明梁某被殴打致轻微伤。被申请人经延长办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12时,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褚墩派出所接110指令称,xx村有人打架。当日,褚墩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临公罗(刑)鉴(伤)字[2021]90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梁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并于2022年2月24日向申请人、第三人家属送达上述鉴定书复印件。2021年12月6日13时45分至14时3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其与第三人因路边积水问题产生纠纷,在其家中第三人对其进行辱骂进而产生肢体冲突,他被迫还手,申请人无明显外伤,第三人嘴角和左侧脸部有伤,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证人。2021年12月6日15时40分至16时25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第三人称两人发生争执后,其被申请人拽进申请人家中并发生肢体冲突,两人打闹现场没有证人。2022年2月16日至2月22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现场证人王某、杨某、韩某、陈某乙进行询问,陈某乙称见到申请人与第三人在路上相互抓挠,但不清楚在申请人家内两人如何打闹,其他人均称未在两人打闹现场。2022年2月22日14时40分至16时2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申请人称其与第三人互相撕扯抓挠,第三人身上的伤都是申请人造成的,并认罪认罚。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法医鉴定等证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申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褚墩)行罚决字[2022]10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拘留决定,申请人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申请人自认其殴打第三人的事实并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我认罪认罚希望公安机关宽大处理我”;证人陈某乙亦陈述其看到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相互撕扯、抓挠。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殴打梁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第三人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作出涉案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方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有违上述规定,程序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本案中,涉案鉴定意见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送达申请人及梁某家属,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是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告知中已告知申请人法医鉴定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应予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褚墩)行罚决字[2022]10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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