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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6-04 临政复字〔2022〕14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平邑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王玉东,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未依法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申请人提到的发放补助款事项,属于乡镇政府监督事项,不应当由被申请人调查处理。且申请人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的《关于xx村发放每人400元补助的决议》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EMS单号:xx)。申请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平邑街道办事处《关于xx村发放每人400元补助款的决议》、查处平邑街道办事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并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复期内,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平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查询平邑街道办事处及xx村档案后均没有申请人所称的《关于xx村发放每人400元补助的决议》的证明、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查询xx村档案没有申请人所称的《关于xx村发放每人400元补助的决议》的证明。

上述事实有快递回执、答复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向直接具有管辖职权,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实质系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平邑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履行层级监督职责。被申请人对该层级监督职责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均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直接影响。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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