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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6-04 临政复字〔2022〕116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亓某。

申请人:史某。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接到其报警后出警行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3月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出警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史某、王某被骗九千多元。2022年2月25日,申请人亓某陪同史某、王某去现场查看。申请人遭到人身威胁,遂拨打110报警。第一次拨打,通话五秒被挂断,第二次拨打后接近半个小时出警人员才到达。申请人要求查看现场关闭的房间,出警人员置之不理。被申请人的出警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接110报警后到达现场,经现场了解情况后,处警人员当场口头告知报警人此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卫计部门或法院起诉。2022年3月10日,我单位民警再次对该场所查看时发现邢某及黄某正给三名病人治疗,我单位工作人员认为其涉嫌非法行医,遂联系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并进行线索移交。目前兰山区卫生健康局已受理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5日14时59分59秒,被申请人处兰山西郊派出所接报警称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申请人并未提及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出警现场视频和出警单记录情况证实,史某在一康复理疗中心寻求医治面瘫,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要求退药退钱,但未能如愿,遂以发生纠纷为由报警。

另查明,2022年3月15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回复被申请人西郊派出所称:“你单位移交的在工作中发现一康复中心正在营业,内有一名医师正在给三名病人治疗,此康复中心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医师相关证件的线索及现场查获物品和工作视频、照片已收悉。我局根据贵所提供的线索对某康复中心涉嫌无证行医已受理立案,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以上事实有视频、临沂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回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系史某、王某与康复理疗中心之间发生的纠纷导致的警情,相关纠纷与申请人亓某无关。在民警出警过程中,申请人并未主张其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或威胁。在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亦未证明其与报警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申请人史某的陈述,史某、王某与康复理疗中心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或者经济纠纷的范畴,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故公安机关的处警行为并不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处警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告知。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告知义务,违反上述规定。鉴于被申请人是否予以告知并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故本机关仅予指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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